小编:医疗器械代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1项名称:《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
医疗器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111项名称:《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代理三类医疗器械要办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人员要求如下?
答: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经营植入介入类或诊断试剂类产品及经营其他类别超过10个类别的应设立不少于3人的质量管理机构,其余可设专职质量管理员。企业负责人大专以上学历。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仓储、养护等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注:相关专业指医疗器械、生物医学工程、机械、电子、医学、生物工程、化学、药学、护理学、康复、检验学、管理等专业。
2、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时对场地面积的大小的要求:
答: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经营场所办公面积应不小于80平方米。仓库建筑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含验配类批发企业);经营普通三类医疗器械总平面不小于120平方米。
有下列经营行为之一的,企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
(一)全部委托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存储的;
(二)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3、代理医疗器械对经营体外诊断试剂人员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从事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人员中,应当有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检验师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才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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